第1章招标公告
项目
合同编号:QHST-BHLY-JY-2022-151
”)属重点管控企业,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强制性要求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南北厂区有组织、无组织污染物自行监测、比对监测和土壤监测等工作。
1.2招标范围及主要工作内容
1.2.1招标范围
本项目主要监测包括固定污染源废气、无组织废气、废水、地下水、厂界噪声及土壤等监测工作。
1.2.2主要工作内容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989-2018)、《固定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大气污染物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等标准。
(2)制定2023-2025年自行监测、比对监测等工作方案并经专家评审后出具专家意见。
(3)制定2023-2025年土壤隐患排查方案。编制2023-2025年土壤隐患排查报告并附专家评审意见。
(4)制定针对性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培训计划,每年不少于2次。
(5)制定突发设备设施故障手动监测应急预案,紧急情况下按监测要求开展手动监测工作,每6小时进行一次,每日4次。
1.2.3实施地点及合同期限:
实施
合同期限: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1.3资金来源
本项目由百河铝业 利用自有资金建设,资金已落实。
1.4投标人资格
1.4.1 法人地位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环境监测企业。
1.4.2资质要求
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认证)的检测资质和省社会生态环境检测机构生态环境检测名录。
为了保证比对监测测量数值与CEMS分析仪表的准确性,不允许CEMS系统运维单位与比对监测单位为同一单位。
为本项目服务的比对监测人员须具有省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至少三人具有此证书)。
1.4.3商业信誉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体认定以信用中国( )网站检索结果为准。
1.5业绩
投标人在投标基准日期的近5年内,具有至少2个电解铝行业或冶金行业自行监测、比对监测合同业绩(提供合同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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