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郊野公园东部园区改造提升工程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雄安新区北部郊野公园雄安园建设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以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河北雄安绿博园雄安园建设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改发(前期)【2020】79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关于河北雄安绿博园雄安园建设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0】0029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调整河北雄安北部郊野公园雄安园项目前期工作函的复函》、《关于调整河北雄安新区北部郊野公园雄安园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0】0128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关于雄安郊野公园项目核准的批复》(雄安核准【2021】15号)、《河北雄安新区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雄安招标【2021】17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河北雄安绿博园绿色发展 ,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
建设规模:雄安郊野公园位于雄安新区北部的南拒马河片林区域,总面积约2.62万亩,是雄安新区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举办2025年第五届全国绿化博览会等重要任务。建成后,雄安郊野公园将稳步进行市场化开发运营,并为新区及周边人民群众提供休憩、健身康养、游览观赏、科学文化教育等公共服务。
2.2招标范围:
雄安郊野公园东部园区改造提升工程主要对雄安郊野公园东部园区道路交通、部分景观节点、配套服务设施、主广场等方面进行改造提升(具体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主要涉及道路交通、市政配套、景观绿化、房屋建筑等专业。
其中,一标段:工程范围为道路交通、排水及主广场铺装等;二标段:工程范围为景观节点、道路绿化及配套服务设施等。
2.3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3月7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4月30日,其中道路广场于2022年4月10日前完工。养护期为自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缺陷责任期为自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2.4本项目的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其中,一标段:工程范围为道路交通、排水及主广场铺装等;二标段:工程范围为景观节点、道路绿化及配套服务设施等。
2.5其他: /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一标段: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需要(需要或不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标段: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需要(需要或不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
一标段:近五年内(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不超过5年,以完工或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独立承担过1项合同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或包含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PPP项目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完工或竣工业绩。
二标段:近五年内(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不超过5年,以完工或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独立承担过1项合同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绩,或包含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PPP项目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完工或竣工业绩。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一标段: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且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二标段: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且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4)财务要求:提供近3年度(2018、2019、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3年,则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 )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以中国雄安集团网站( )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 )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x.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黑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y.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6)L项修改为本条);
z.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⑤项修改为本条)。
A.以上u、v、w、x、y、z与(5)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u、v、w、x、y、z条要求为准。
B.投标人为 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其他要求:/。
投标人可以同时参与本项目两个标段的投标,但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将按照各标段控制价金额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评审,若投标人在前面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继续参加后面标段的评审,但在后面的标段中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1(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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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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