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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新基建和新能源配套电网项目经开区110kV输变电工程(EPC总承包)二次

   日期:2022-01-26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作者:dlztb    浏览:0    
核心提示:张家口新基建和新能源配套电网项目经开区110kV输变电工程(EPC总承包)二次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张家口新基建和新能源配套电网项

张家口新基建和新能源配套电网项目经开区110kV输变电工程(EPC总承包)二次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张家口新基建和新能源配套电网项目经开区110kV输变电工程 (项目名称)已由 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张行审立字【2021】597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张家口中合智业电力建设 ,建设资金来自 政府专项债券资金80%、资本金20%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招标编号:HS-2021-0802.2项目

2.2招标范围:张家口新基建和新能源配套电网项目经开区110kV输变电工程(EPC总承包)。具体包括:本工程拟在张家口东山经开区新建1座110kV变电站。110kV变电站规划建设4×63MVA主变,本期2×63MVA主变;电压等级110/10.5kV,110kV规划出线3回;本期出线1回;10kV规划出线48回,本期出线24回;每台主变低压侧装设1×4008+1×6012kvar无功补偿电容器。110kV主接线远期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本期单母线接线,10kV主接线远期采用单母线四分段接线,本期单母线分段接线。经开区110kV输变电工程电源引自榆林220kV变电站,线路路径长度约20公里,导线选用2×JL/G1A-240/30,光缆选用2根OPGW-24(电源点最终以接入系统方案批复为准);2.3本项目作为EPC总承包交钥匙工程,不论招标文件是否提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网接入方案的批复;电能质量方案的批复;在批复后的初步设计文件、电网接入方案及电能质量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及配套安装;施工;竣工结算;工程验收;档案验收;整体竣工验收送电及交付使用等。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3.1资格要求:3.1.1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行业(变电工程、送电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其中拟派的设计负责人需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执业资格证书。3.1.2施工资质要求:①施工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三级、承修类三级、承试类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施工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注:施工总承包资质新旧衔接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建办市【2021】30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②施工企业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③其中拟派的施工负责人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1.3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要求:①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②未担任其他在建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诺书。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需提供 2021年1月至今任意月份缴纳养老保险的有效证明材料等相关对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1.2财务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财务能力,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2021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的公司不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须提供基本户

3.1.3信誉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需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范围内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开标时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现场查询)。

3.1.4其他要求: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3.5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3.2 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总数(含牵头人)不超过2家,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联合体投标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2)联合体各方均对应满足本招标公告基本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数量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各方应当分别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相应职责的资质条件;(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由牵头人之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为联合体授权代表执行联合体有关的决议,以联合体名义处理与本项目相关的事务,联合体的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实施;(5)联合体的各方应共同推荐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为本项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6)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7)所有证明材料如正在办理延期或变更等事宜,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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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编辑:ggzy.go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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